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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十個應稅污染物排放口,其中有一個排放口共排放三種應稅污染物,一種應稅污染物排放超標準不符合減免條件,另外兩種不超標。其他九個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值都符合減免條件,請問這部分排放口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是否可以享受環保稅減免?政策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減征環境保護稅的,前款規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任何一個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沒有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法不予減征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