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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關于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熱收費機制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1〕5號)第一條規定:對機關、事業單位按上述兩《通知》規定的標準發放給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的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熱補貼以及按有關規定標準發放的冬季取暖費(每人每年135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單位參照上述兩《通知》規定標準發放享受集中供熱職工的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集中供熱補貼以及冬季取暖費可比照執行。
第二條規定: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發放的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集中供熱補貼以及冬季取暖費超出上述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關于提高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集中供熱采暖補貼冬季取暖補貼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4〕14號)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從2004年起調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熱價格,同時,相應提高供熱采暖補貼和冬季取暖補貼。對提高后供熱采暖補貼和冬季取暖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提高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津財行政〔2008〕58號經市政府批準,從2008年起將我市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發放給職工的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