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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資子公司,甲公司無償借款給乙公司,請問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 2019-04-1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上面是國家稅務總局的答復,答復中未提到集團母公司是否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情況,請問,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性質上屬于企業集團成員,如果母公司未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可以依據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免征增值稅嗎?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在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屬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可認定為企業集團,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1)經市場監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集團;(2)《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企業集團母公司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企業集團;(3)經政府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確認,屬于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企業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