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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一員工月初(1日)辦理離職手續并離職,該員工當月社保為什么需要我公司來承擔。這樣的規定顯失公平,對公司不利。望稅務局各位領導重視下這個問題。
用人單位為員工(除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辦理社保停保減員時,稅務機關以人社部門推送的失業登記備案信息為準。失業登記備案信息中有個辦理時間和“解除勞動關系時間”,若企業在人社系統中解除勞動關系時間填寫的是上個月,那么電子稅務局會自動核銷本月所屬期的社保費賬單。
例如:企業在人社系統中登記的A員工解除勞動時間為10月31日,且企業11月所屬期的未申報,11月15日企業在電子稅務局中將A人員減員成功,那么電子稅務局系統會自動將A員工11月所屬期的賬目核銷。無需企業自行操作。
需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單位11月所屬期的社保已經申報,在申報記錄作廢后,再操作減員系統也會自動核銷賬單;
2、如果單位11月所屬期社保已經申報,減員成功后才去操作申報記錄作廢的,那么需要企業自己手動核銷賬目;
3、跨月操作減員的要求限制同上。如:11月減員,勞動合同解除日期時間是9月,10月和11月沒申報,減員后那會自動核銷10月、11月的賬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