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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稅務局11月8日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撤銷了綿陽市稽查局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我公司按照稽查局決定書在6月17日已繳納了稅款6000萬,滯納金5500萬。目前征收局已經將稅款和滯納金全額退回,但沒有補償上述稅款滯納金所產生的利息。根據征管法52條和國家賠償法39條的規定,我們只能通過國家賠償的申請來主張嗎?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