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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注冊在杭州的一家內資企業,2018年買入某股票100股,2021年11月又買入該股票10000股,現在持有該股票10100股。2021年12月該公司分紅,我們取得股息紅利1010元。請問:我們取得的1010元是否屬于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還是只有100股取得的分紅10元作為免稅收入u?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