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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問:銷售非住宅,非自建,沒有購房發票,財產原值可以按評估報告的重置成本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8年第707號)第十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