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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發2016年第54號公告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請問對于其他行業企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是否適用此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不屬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不適用上述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