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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屬于制造業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分期付款購進設備,11月之前已到貨。但此設備到貨后需要安裝才能使用,由于數量較多,預計12月份不能安裝完成。
問題1:使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時,此種設備確認購貨時點時,屬于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還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問題2:如果屬于分期付款購進的固定資產,以到貨時間確認的話,扣除的金額應為設備原值,但是由于設備數量較多,安裝費無法確定分攤金額,故設備原值暫時無法確認。適用政策時可扣除金額如何確認?暫估入賬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根據您提交的問題,建議您根據文件的相關要求結合您自身情況進行判斷,如您無法判斷,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