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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佛山市時代地產項目時代冠和苑購買商品房時房地產銷售方收取簽約服務費后拒絕開具發票,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因此,收款方應按上述規定向付款方如實開具發票。付款方也應按上述規定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如發現佛山市納稅人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您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官方網站(//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首頁->互動交流->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欄目舉報。請錄入詳細的舉報信息(如屬拒開發票舉報的請提供具體業務名稱,金額,支付方式,發生時間,地點,銷方和購方的具體名稱,要求開具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銷方拒開發票的理由,舉報人名稱和聯系手機號碼等信息),并按規定上傳相關舉證資料(如收付款憑證、合同等,實名檢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進行網上實名舉報。舉報后請妥善保管受理號和查詢密碼,以便查詢案件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