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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中介服務業務資質的企業給我公司促成的業務,我公司根據合同收入的比例給中間商支付服務費,開具其他現代服務等發票,是否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給“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作出了數額限定,即一般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扣除。謝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