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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建筑企業在異地提供不同項目建筑服務,需分項目預繳稅款,每月正常申報增值稅時,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不需要分項目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