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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現以前年度多繳稅款,如果申請抵稅有3年時限的要求嗎?比如2019年10月產生多繳100萬,2022年9月發現并申請抵稅,2022年10月抵了20萬,余80萬,可以在以后月份繼續抵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