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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時廢止。《民法典》與《合同法》最大的區別就是民法典將原《合同法》定義的四類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重新定義為五類(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新的《民典法》將原《合同法》中的技術轉讓細化為技術轉讓、技術許可。
請問:如果被認定為技術許可合同,可以按相關文件規定享受免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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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如需具體判定,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合同至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