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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擬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投資方,占有10%的股權,B公司本來想以實物出資,后來由于B公司的房產抵押給銀行,導致后來未實際出資,現在B公司想把股權轉讓給A公司的個人股東C,其中A和B是關聯方,請問老師,這種情況ABC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有沒有相關的稅法文件號,謝謝老師的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