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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咨詢金水區某稅局個體工商戶可以核定征收么?工作人員回復都是查賬不能核定征收。打12366咨詢,工作人員回復可以核定征收,請問鄭州地區,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核定征收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規定,二、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四、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第七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五、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規定,……解讀……二、關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采用規定的方法核定應納稅額。……
六、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規定,第二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及您描述,如您屬于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您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如您單位屬于達到上述規定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則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議您參考上述規定,具體事宜建議您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