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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7年在湖北宜昌購置新房,當時開發商在合同上明確標注,總房價為房價加11%增值稅,現稅務部門調整增值稅后,開發商只需交9%的增值稅,我于2019年收房,開發商開出的票據時間為2019年11月,稅點為9%,請問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需要退多余的稅款嗎?或者堅持開發商按合同上的11%增值稅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第九條規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關于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 ? (二)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 ?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第十四條規定,關于本公告的執行時間。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請您直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由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并結合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實事求是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