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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簽訂員工合同,員工也是為A公司工作, 但A把薪資發放這個動作,委托了人力資源B公司去發放, 這種情況下,A公司申報個稅, 人力資源B公司收取服務費及代發工資金額,開票總金額服務費加代發工資金額,開票是否正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