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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經營生豬養殖項目,在一般耕地(設施農用地備案已經辦理完畢)上建設畜禽養殖設施以及農業生產者的食宿和管理設施,是否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除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綜合性服務設施之外,其他綜合性服務設施不屬于免稅范圍。若屬于上述規定范圍,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地不繳納耕地占用稅。若不屬于規定范圍,則需要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