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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范圍問題
1、財稅〔2017〕90號所說的可以全額抵扣,是限于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的租金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還是由于租賃該固定資產、不動產之后所發生的承租人承擔的諸如裝修費、物業費、維護費、維修費、水電費等的進項稅也可以全額抵扣?
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未列舉的,需要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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