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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購買了期房(還需幾年才能交房使用,一次性付款不存在貸款利息),這種情況住房租金允許扣除的截止時間是到什么時候?租房協議的終止時間還是購房合同的簽定時間或者是期房的交房時間?
在您購買期房時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支出專項附加扣除,租房協議的終止時間填寫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
文件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