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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近期準備簽訂定期供應員工量裁服裝的框架合同(金額不確定),需定期查看實際結算金額申報稅金。
根據過往要求,對于金額不確定的框架合同,可以先按5元貼花,之后按結算金額每次乘以印花稅稅率。
但是,2018年5月以來,根據財稅〔2018〕50號的要求,,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因此對于采用過往慣例先用5元貼花的形式,存在一定的不解,是否應該先在電子稅務局申請一個“其他營業賬簿”,之后系統認定免于扣款?由于系統所限,選了“其他營業賬簿”后,是不能在上面寫合同的名字與對方單位名稱的。十分感謝!
另外,根據對稅法的理解,單純的合同,不應該屬于“權利許可證照”(5元一張),因為權利許可證照必須是政府頒發的證件。
答復:
您好,請參閱《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請參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您問題中所述“框架合同”不屬于“其他賬簿”,不適用財稅〔2018〕50號文件規定,仍應按照(1988)國稅地字第25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