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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欄次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以下稱“單抬頭海關繳款書”),按照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直接推送給納稅人。納稅人只需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查詢到的單抬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納稅人不再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對于同時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海關繳款書(以下稱“雙抬頭海關繳款書”),納稅人需要在申報期結束前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為便于納稅人“一站式”辦理相關事宜,自2020年1月21日起,綜合服務平臺升級后已開通雙抬頭海關繳款書信息錄入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該功能錄入雙抬頭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
(三)納稅人如發現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有誤,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的規定申請調整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