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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國內生產性企業,接到國外客戶產品加工的訂單。因為產品加工過程需要用到模具,因此國外客戶單獨給我司下了一個模具訂單,由我司在國內采購模具(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直接用于加工產品。最終,產品報關出口,模具在加工過程中已消耗。
請問,我司是否可以把模具訂單的金額與產品訂單金額合并在一起報關出口?且模具訂單是否可以適用免抵退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2〕39號)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本通知所稱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具體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