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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關于發布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中第一條購銷合同中“另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不對固定資產采購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固定資產采購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了?若不正確,應該如何理解該政策?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煙臺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煙臺市稅務局公告公告〔2018〕7號
一、購銷合同
(一)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20%核定征收。
(四)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核定征收。
另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不對固定資產采購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稅。
目前,不對固定資產采購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稅,只是不核定,但是需要按照合同金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