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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納稅人怎么計算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稅〔2008〕47號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上述所稱《目錄》是指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布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貴司如果符合上述規定,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收入,可以按照減按90%計入應稅收入。
追:如果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也是可以按照減按90%計入應稅收入?稅率是多少?這個是08年的,現在20年還是按照這個稅收政策嗎?
答: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有效,只是《目錄》做了調整。這個是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增值稅與增值稅上市小規模還是一般納稅人無關,除非貴司的企業所得稅是核定征收的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