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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認定問題:某地級市建設局和稅務2013年初聯合下發通知,明確普通住宅認定標準,和各區域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作為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判斷依據。2020年初兩部門再次發布通知更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兩個文件之間的期間沒有更新過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建設部聯合下發的國稅發【2005】89號文第二條明確,住房綜合平均價格每半年公布一次。請問,當地的房地產企業2019年的住房銷售以該地區2013年下發文件中發布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判斷是否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判斷2019年度銷售的住宅是否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應以哪個時期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為基礎。
一、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地稅函〔2010〕202號)第四條規定,關于我省普通住房具體標準的問題。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稅函〔2010〕102號)文件的規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則上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造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確定),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確定)。
二、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省財政廳 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稅函〔2005〕102號)第二條規定,我省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 普通住房原則上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省會鄭州市經報建設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其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具體標準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下;銷售價格(按建筑面積計價)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銷售平均價格在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價為基數,其中多層住宅銷售價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層住宅銷售價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
三、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意見》(豫財辦農稅【2005】15號)規定,第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及時公布普通住宅單套建筑面積標準,超過標準的,屬非普通住宅。未公布標準的市、縣,單套面積大于144平方米的,屬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按4%的稅率征收契稅。……附件: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二條規定,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據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公布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以下簡稱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測算,依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生成數據;沒有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
五、《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第五條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
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1號)規定,“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的“普通住房標準”的范圍內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