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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系一房地產開發公司,2018年將自己開發的商業不動產用于出租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已取得單獨產權證。現擬將該不動產對外轉讓,請問,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成本時能否仍可將此待轉讓的房產按開發產品出售計算扣除成本并加計扣除20%的開發費用,還是按轉讓二手房接重置成本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成本(不再加計扣除20%的開發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規定,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