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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制造型企業2020年7月-12月享受了增值稅留底退稅,2021年因為業務擴展,增加了軟件產品銷售,需要軟件產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為什么就不能享受了,因為企業的業務不是能提前規劃好的。 現行政策制定的對于企業來說是沒有選擇權的,企業不能預計后續的業務范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六、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發布之日前,納稅人已按照上述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則,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五、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按照本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