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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跨地區在A縣城農村從事建筑服務,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依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增值稅預繳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我公司在縣城辦稅大廳辦理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所在地是縣城還是建筑服務發生地的農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