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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19年小規模納稅人時期購入7座乘用車,現在是一般納稅人出售車輛,可自行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嗎?
2. 假如車輛出售,那剩余的保費退保的話,那之前已入賬的保費發票需要怎么操作嗎?
3. 出售車輛后3%減按2%納稅申報表上需要填哪張,對應的哪幾張表都需要填列?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的規定:“五、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3、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不含稅銷售額顯示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1欄3%征收率的“銷售額”中,3%的稅額“應納稅額”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1項“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第23項“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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