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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并在書面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門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一條和第六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參考上述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