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辦理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地址托管、銀行開戶、出口退稅、工商變更、公司注銷等業務(僅限廣州、深圳地區)
電話(微信):18565769935
您好。我司有一筆業務,從香港的某銀行借款一筆外債,在本月支付其利息2萬美金,合同協議,境內產生的代繳稅費由我司承擔,請問去柜臺申報代扣代繳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分別按什么計算?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承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并解繳應扣稅款。”請根據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