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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品項較多,銷售方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所附銷售清單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請問是否合規,此發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可以是自制的。企業購買貨物而取的發票若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