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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對該文件內容具體詳詢:
1、目錄中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是否包括將生活、廚余垃圾從各垃圾產生地點(小區、酒店等)運輸至垃圾處理點(垃圾填埋場、焚燒廠)?
是否包括將生活垃圾壓縮和脫水處理(壓縮脫水以便于填埋和焚燒)?
2、目錄中五“資源綜合利用勞務”無購入再生資源成本,則如何計算公告“三”中第“(二)”的"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
3、目錄中4.1“廚余垃圾”是否包括利用餐飲公司的餐廚垃圾(例如餐飲的食客剩余的食物殘渣)?
4、申請退稅具體的金額是否被增值稅已納稅額限制,如多個申報期存在增值稅留底稅額時,是否能享受到退稅?
5、能否提供具體申報退稅的方式和申報辦法?以及退稅流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后,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
4.1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廚余垃圾、畜禽糞污、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生物質壓塊、生物質破碎料、生物天然氣、熱解燃氣、沼氣、生物油、電力、熱力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產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規定的技術要求。
5.1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生活垃圾處理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
備注:
1. 概念和定義。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纖廢棄物、病死畜禽等養殖廢棄物等垃圾。
“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其中包括砷堿渣、含砷廢渣處置勞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規定:
二、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后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并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