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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計征房產稅時,房產稅是以房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計算余值來計算,那這個房產原值是指扣除累計折舊后的金額還是不能扣除累計折舊呢?如果是不能扣除累計折舊的金額,那豈不是每年都一樣,那房屋都老舊了,這種時候還需要承擔高額房產稅?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檢發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6]財稅1098號)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一般為房產帳面原值一次減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沒有帳面原值可資依據或帳面原值與實際價值相差懸殊的,由當地稅務機關依據同類房產核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房產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2]257號)第五條規定:“1、對按帳面原值繳納房產稅的房產,如經評估機構評估,對原值有調整的,應按調整后的帳面價值繳納房產稅。
2、對應按帳面原值繳納房產稅的房產,如無原值可查的,可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當地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