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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冊地址在甲省乙縣,2015年10月從丙省丁縣購買商業用房一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購買價款420萬元,2022年4月對外出售,出售價款1050萬元(含增值稅);A公司增值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A在丙省丁縣應預繳增值稅=(1050-420)÷(1+5%)×5%=30(萬元),根據財稅〔2016〕43號文第三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70號第一條第一款和財稅〔2016〕 36 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A公司轉讓營改增前購買的舊房,其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 =含稅銷售額÷(1+5%)=1050÷(1+5%)=1000(萬元),是否正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
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
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八)銷售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