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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購買一批貨通過公益性捐贈捐贈出去,購入的時候取得普通發票,沒有專票可以抵扣增值稅。但是我們捐贈的時候按照視同銷售,繳納的銷項稅額,已經申報繳納,請問這塊繳納的增值稅,是我司對于此項業務發生的支出把,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匯算的時候作為成本支出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因此,若是符合上述第八條規定,且屬于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