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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化養殖場(代養方)為農業企業(委托方,經營范圍無生豬飼養,僅為生豬批發、零售)提供生豬飼養的代養服,委托方代養方提供豬苗、飼料、疫苗等,代養方提供人力、場地等,飼養仔豬至肥豬后交付農業企業回收,農業企業將回收的肥豬用于銷售。代養方只收取代養費,請問:委托方銷售回收的肥豬收入增值稅和所得稅是否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規定:“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請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若您無法判定,可攜帶相關資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詳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