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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按會計規定不計提折舊,在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可否按直線法計算其折舊或攤銷作為納稅調減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會計上不計提折舊,不屬于“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因此,不得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