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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般納稅人,和一個隧道施工方合作,用他們的廢石料加工成砂石,然后用作建筑材料,算不算是自產貨物,能不能用財稅2009年9號文的簡易征收政策,如果可以的話,公司需要具備哪些資質或者哪些條件,才能符合這個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