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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年36號: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請問,資產重組中包含無形資產,是否需要就無形資產單獨繳納增值稅?還是都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的轉讓行為,不屬于上述規定的不征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