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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數12=1+4+11,為什么不是12=1+4+9+10+11,我們每次把運輸服務抵扣要在8b重復填一遍,才能抵扣正確?還是我填表有問題,未按稅務要求填寫。
問題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附件一規定:“第9 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和稅額。本欄次包括第1 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4 欄中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其他扣稅憑證。第10 欄(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注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本欄次包括第1 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4 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 根據申報表邏輯關系,如果12=1+4+9+10+11,那么部分數據會重復計算。
問題二:同上,第10 欄(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注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本欄次包括第 1 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 4 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第10欄不參與計算。而第8b 欄“其他”:反映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因此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需要按照規定填寫在8b欄中,參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