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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與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一并轉讓或分立,是否不征增值稅?2011年13號公告只提出了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2,只表述了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無形資產與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一并轉讓或分,是否應按相同原理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