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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于2018年8月簽訂土地出讓合同,2018年10月取得一張土地證,在當地發改委項目備案是一個項目。2018年08月17日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個)。本公司為了施工進度分成一標段、二標段。并于2019年1月14日同時辦了兩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陸續取得兩個建筑工程施工證。由于該項目為一個小區,地上房產、地下車位之間不能明顯區分一標段與二標段,關且一標地下車位全為無產權車位,二標段地下全為產權車位。此二個標段同時施工,同時竣工。若我公司分二個項目來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情況下,二個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負率相差懸殊,明顯存在不合理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按一個清算單位來核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規定:“一、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的確定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一般以城市建設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審批確認的分期項目為清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