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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企業在臺灣當地為我司提供統購材料、機器零配件及執行品質、數量等查驗服務,我司支付給臺灣企業的服務費是否需要扣繳增值稅?個人的理解該服務提供的起始、過程、結束均在境外,符合【財稅〔2016〕36號】第十三條規定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需扣繳增值稅。
具體條文如以下:
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以上請協助解答、確認,感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現將營改增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