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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而《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房地產政策促進 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成房領辦發〔2022〕2號)第五條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個人轉讓家庭唯一住房的,增值稅由滿5年免征調整為滿2年免征。”兩個文件存在沖突,請問:對外銷售成都市的滿2年的非家庭唯一住房,是否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