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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5號文中規定“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因為理解不同,各地稅務機關對承擔國家儲備糧油業務收取的保管補貼繳納增值稅執行不一致。此業務中依據收購環節確定的承儲數量,在日后保管環節按定額由國家撥付補貼。雖然補貼依據數量確定,但與銷售數量或收入無任何關聯,二者數量雖然相同,但在本質上有區別。請問此業務是否為增值稅應稅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