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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