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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里的自建,是如何界定?若有自己的基建團隊,負責施工管理,設計圖紙審核,現場管理,是否算作自建?
2、"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請問“驗收手續”,企業內部對施工單位的驗收交付是否可作為證明?
3、若委托建設的房產驗收狀態僅為毛坯,整體尚未裝修,未能達到經營使用狀態,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第1問: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 請根據文件規定執行,若您無法判定,可攜帶相關資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詳詢。
第2-3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時,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辦理驗收手續原則上應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出具的時點進行判定。但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具體請攜帶相關材料,咨詢主管稅務機關。